近日,中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出于享受农机补贴政策的目的,与张某达成借名买车的合意,张某在原告处购买拖拉机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车辆实际由张某使用。案涉拖拉机总价563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下欠183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2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认为案涉车辆只是登记在其名下,实际由他人购买并使用,其不应承担支付下剩车款的责任。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后,审判人员认为该案件系“借名买车”引起的纠纷,事实清楚,矛盾纠纷点突出,有调解结案的可能。为息诉止纷,彻底化解矛盾,审判人员释法明理、积极促成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及张某向原告支付车款14000元,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本案借名买车行为于实际购车人来说,车辆存在被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抵押、出售的风险;于借名人来说,贷款购买车辆,可能因实际购车人不能按时支付车款而影响征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也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在此,法官提示:人名分离纠纷多,出借姓名不可为,请广大群众珍惜个人名誉权,切莫因小失大,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