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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当撤销

  

  近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陈某系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双方达成协议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赔偿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全部费用28000元。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公司赔偿其损失62622元。公司认为其与陈某已经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且完全履行了协议内容,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虽自愿与公司达成协议,但协议的赔偿金额与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相差很大,双方签订协议时,陈某也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且陈某作为一名普通的工人,对工伤赔偿专业知识并不了解,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赔偿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2628元,扣减 已支付的28000元,再支付34628元。 

    该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赔偿数额明显过低,即使协议约定双方纠纷一次性了解,即使单位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赔偿义务,劳动者仍可以申请撤销工伤赔偿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伤残等级鉴定后各项赔偿待遇明确后协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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