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担保人都已在借条上签字,最后判决只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原告田某拿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充满了疑惑。
近日,中宁县人民法院石空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及时主张权利,保证人被免除保证责任。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06年11月,王某提出向田某借款2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为两个月。田某碍于情面将钱借给了王某,并让王某给其写了一张借条,王某的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田某以为有了借条,担保人对该借款的担保,讨债应该不成问题。谁知半年过去了,王某未向其还款,最后王某不接田某的电话,人也很难再找见。2015年7月,田某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虽与王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田某未与张某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007年1月起六个月内。田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张某主张过权利,现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该借款由王某偿还,驳回田某要求保证人张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让借款人找个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认为就万无一失,但却忽略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的约定,即便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借款超过保证期间,有的债权人认为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一致,只要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未提出抗辩,保证人就不免除保证责任。办案法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向田某解释了该案判决结果,田某表示不会上诉,今后在日常生活中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绝不会做“在权利上睡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