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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内容摘要:婚姻法是反映一个时代特征较为明显的法律之一,而对应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对婚姻法的更加准确的阐述。本文根据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以往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相比,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和人们对婚姻新的审视,从长久利益和社会发展来看,以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不但没有伤害弱势方的现象普遍认为女性的权益,更为今后维护婚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引文:于女士和李先生2008年领证结婚,但没想到结婚不久就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称希望于女士看在自己已经怀了李先生孩子的份上,把李先生让给自己。于女士气恼不已,但李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于女士原谅了他这一次。没想到,于女士怀孕后,又发现了李先生和另外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这还不算,当初给她发短信的小三,居然已经为丈夫生下了儿子!于女士彻底晕了!而对于两次出轨经历,李先生都曾写下保证书。如今,于女士对婚姻失望了,拿着保证书作为丈夫出轨的证据,向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起诉离婚。88日下午,离婚案正式开庭,于女士要求分割两人的婚房。该房屋是婚前李先生的父亲买下的,但因为种种原因,在二人婚后才办理房产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于女士主张房屋有自己的一半,但法庭未当庭判决。没想到就在13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李先生态度很坚决:“婚房是我爸爸给我买的房子,属于我个人财产,和她无关。”这一下,于女士面临丈夫出轨,自己却要净身出户的境地。这被称为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后的“南京离婚第一案”!
     201108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13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一推出就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当关于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后“南京离婚第一案”的消息在网上不胫而走更是引起轩然大波,人们众说纷纭,都开始注意起这个新法案的动态,加以评论和猜想,毕竟这关系到各自的切身利益,大家有必要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有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背景

为了更好地让人民群众懂得婚姻法的各个条款,也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诸多婚姻家庭权益案件过程中有更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和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1224日,20031225日分别颁布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这两部司法解释虽然在某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涉及夫妻双方的重大权益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在这个背景之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历经3年多时间的酝酿,并经过全民征求意见而最终面世.

 二.焦点内容

(一)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从法律上片面保护了辛劳一辈子出资买房的父母的切身利益。
   (二)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前买买归个人”更典型体现了立法者性别意识的缺失。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不动产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是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该规定让无数民众大跌眼镜,也是网民们称之为强者法律的最重要的原因。而我称之为男人法律的理由也是这条规定最典型的体现了立法者的性别意识的缺失。

在中国能够婚前购买房屋的往往是男性,这是由于歧视女性的男权文化让男性拥有比女性更多的机会和路径,他们比女性更容易买房。即使情侣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产权证往往也只落男方的姓名,这是中国的风俗使然。这一规定让为家庭付出了10年,20年甚至更多的女性一旦离婚很可能被扫地出门而得不到相应补偿,货币与飞涨的房价无法相比拟,而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甚至会缩水。而且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使男性离婚成本降低,不利于婚姻的稳定。第五条关于婚前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的规定,同样忽视了男女在家庭.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地位,结果也很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妇女被置于更为不利的情境。妇女十年如一日的为了这个价忙碌着,淳朴的中国传统妇女有哪个会在结婚的时候想着离婚而为离婚做好万全之策呢?就如本文开头的于女士,自己为了家有苦往肚子里咽,老公的出轨却依然对爱情对老公充满着希望,可是,到头来不仅得到的是感情的伤害,更是利益的伤害,而且是一无所有!这样一个残酷的真实案例也为已婚或即将考虑结婚的女性敲响了警钟。当然,谁都希望一生中能和自己所爱之人长长久久,不过,现在的社会像是流行“离婚热”,大部分人,特别是80后成了离婚高发人群。离婚率高对一个家庭,一个国家,甚至整个社会都不会是件好事。这不但增加了社会成本和家庭成本,也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的颁布,一方面使得女性离婚的损失加重,女性会更加正视婚姻,让家庭.社会.国家拥有了50%的重生的希望,杜绝了女子为骗取男性财产而假结婚的不法行为。而且,新的司法解释也同样教会了弱势的未婚女子和已婚妇女在婚前婚后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转变了理财思想,学会理财,自食其力,居安思危,迫使自己也融入这个经济社会,经济开始独立,在社会的地位上也有助于提高,使其逐渐具有和男子一样平等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也给那些中年事业有成的花花肠子的男人们,思想还未“进化”,视老婆为私有产,有暴力倾向的大男子主义们敲了警钟,家中的“黄脸婆”们虽然青春流逝了,但是社会地位,特别是维权意识却也提高了!男士们会逐渐正视焕然一新的女士们,重视起婚姻家庭,这也让家庭.社会.国家拥有了另外50%的重生的希望。婚房共同出资,这样男女双方都拥有一半的产权,这样的结果也是我们乐见的,毕竟现在的大部分年轻人都已经有了独立的思想,谁都不想依附于谁了。

(三)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有效
    新解释第十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款充分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法遥相呼应,而且对夫妻另一方的这一损失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做出了保护,更显法律的全面性。

.司法解释回避了“婚外同居”补偿问题
    司法解释三取消了“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条款,模糊对此问题的态度。比如,全民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条款被取消,最高法相关人士的解释是,婚外同居问题很复杂,用一条简单的条文来解决它难以涵盖全部情形。而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的夫妻忠诚协议其他法律性质和司法效力在司法解释三中也未涉及。我们知道,司法解释最大的意义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对民众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解释,从而保证法院判决的统一性.权威性,而司法解释三对这些问题的因难而退并不意味着问题会消失。在全民征求意见的阶段,婚外同居补偿就是一个热议问题,很多网友笑言同居补偿将促使男人包二奶,养小三,但司法解释三这一款的取消,模糊了法律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我认为,司法解释三对这些问题的回避,让法律或者说司法审判失声。但是,这也给以后的相关法律的完善留足了空间。

.结语

法律不是冰冷的法条,司法解释三也独具魅力。它应在对公正的追求下,让人体会到它的温暖。我们不否认立法者追求公平的立法原则,但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性.中立的公平只是形式上的平等,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才是法律.社会所追求的真正的平等。婚姻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亦充分考虑到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原则,并确立了经济帮助等制度。它正是透过一个个条款表达出对法律精神的尊重.对公正的追求,让我们体会到了它的温暖。婚姻法的目的正如它第二条所言: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它应该是法律体系中最具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的一部,作为它的具体实施细则,应该体现婚姻法的这种特性。而很多网友却把司法解释三叫做“离婚法”,因为从某一角度说它确实为男性在离婚这一问题上出现了偏袒的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解释三给了我们惊喜,也给了我们遗憾。这也许是一种考验和信任,支持与鼓励。就如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联的电视剧《AA制生活》中的何琪和韩心一般,婚后夫妻经济生活AA制,其中经历了失去孩子.离婚.风波,最后还是因为对彼此的爱而放弃那个阻碍感情继续的AA制生活模式,让两人在拥有了孩子的同时又重获了彼此的爱!又如剧里的另一对儿,张林和娟儿的爱情也在司法解释三的“监视”下进行。剧中张林是一个农村人,既没有人也没有钱,而娟儿的家庭很富裕,她是父母的心头肉,在父母不同意她和张林的结婚请求后,娟儿因为对张林的信任和对爱情的忠贞,逃离了父母的羽翼。经历了很多后,娟儿的父母终于有条件的同意他俩结婚了,条件就是婚前必须签订婚后生活的AA制规则。但在剧情的结尾确是AA制还是被俩人的爱情打败,事业很成功的张林不计前嫌的帮助娟儿破产的父亲重新“创业”,俩人的婚姻爱情也画上了完美的句号。从这部剧里,随处可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影子,但是在该剧的结尾让我们懂得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该相信爱情!虽然现实生活中真爱很少,但也不能否认它的存在!至少在司法解释的出台后,有了保证底线规则的存在,退一步来说可以做到“好聚好散”嘛。

讨论迟早会落幕,生活却得继续。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不是第一个,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怎样的婚恋观和夫妻共同财产制是适合中国的,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留给社会和家庭共同思考的问题,还需要我们改变和深化,拓展和研讨。《婚姻法解释()》带给我们的将久久不能平静,我们更应慎重选择,珍视感情,尊重婚姻。我们不仅要自己幸福,也要怜惜父母的苦心和恩情,保护子女的纯净和对美好生活的幻想。不要让自己的一时冲动,毁了整个家庭的幸福!珍惜拥有,懂得感恩!

 

参考文献:

[1]丈夫出轨妻子被净身出户一案[J].都是周末·前沿报道,2011,(9):11-3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J].人民司法,2011,(8

[3]小月和高翔.婚姻法司法解释女人不高兴[J].都是周末·前沿报道,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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